行政诉讼-张蓓蓓律师胜诉案件
案件经过
朱某某和王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朱小某。朱某某与第三人陆某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弟。朱某某和陆某某曾分别在老家宅基地上建了两处宅院。2005年2月,朱某某向县国土局申请居住宅基地初始登记,因与陆某某对宅院权属有争议,经县人民政府确认该宅基地使用权归朱某某所有。陆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朱某某已经被批准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由,撤销了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两年后朱某某去世。2017年,陆某某将朱某某曾申请的另一处宅基地以长期闲置为由要求县政府收回,县国土局据此收回了批复给朱某某使用的宅基地。
2018年5月,朱某某就与陆某某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确权,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该宅基地使用权归朱小某享有。陆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县政府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了处理决定。2019年11月,朱朱某某就涉案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再次申请确权,县政府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归朱某某享有。陆某某不服,于2020年2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朱某某于2020年10月因病去世。2021年1月8日,市政府以县政府在申请人朱某某已经去世,且涉案宅基地登记的居民户口仅朱某某一人的情况下,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朱某某,明显不当为由撤销了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要求靖远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朱小某不服,认为复议程序违法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以案释法
本案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时点也应以行为作出之时为准。市政府以朱某某在复议阶段已经去世为由认定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虽然不是法定程序,但是复议机关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应当从节约行政成本和正当程序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如果复议机关可能作出不利于第三人的复议决定时,应当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对有关程序性事项的处理也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规定作出处理,从而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市政府未通知朱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朱某某去世后也未通知其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参加复议,并以复议过程中朱某某已经去世为由,决定撤销靖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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