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司法观点集成:14.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关键词
共同犯罪 零口供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屠桂军等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89号)
裁判要点: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在于对案件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
(一)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屠桂军纠集他人共同作案
第一,本案中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屠桂军持手枪恐吓在场人员,冯仲海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滕友持猎枪射击二被害人等情节,所证内容基本一致,与其他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其中,目击证人赵芬证实,屠桂军最先进入大厅,持手枪威胁在场人员不准动,屠桂军、冯仲海曾对在场人员进行辨认,作案目标明确指向被害人邱勇、张国荣。一个持长枪的人(滕友)击中张国荣右腿,冯仲海持尖刀捅刺张国荣胸部数下。目击证人王海林证实,第一个进门的人(体貌特征与屠桂军一致)持手枪,曾对在场人员进行辨认。目击证人刘立军证实,屠桂军带人进入大厅,手中有手枪,并先开了两枪(未朝二被害人开),滕友持长枪。目击证人王明宝证实,屠桂军持手枪最后离开现场。
第二,同案被告人均对屠桂军持手枪参与作案的事实作过供述,所供主要情节与证人证言一致。首先,滕友在屠桂军归案之后稳定供称,屠桂军是主谋,在龙泉娱乐城门口屠让冯取来装有猎枪、尖刀的包裹,冯递给屠一把卡簧刀。屠桂军让其跟踪从龙泉娱乐城出发的车辆,后到金融大厦找人,均未找到目标。屠桂军先进入吉祥宾馆大厅,持黑色手枪让一名男子别动,后持手枪砸二被害人,又持卡簧刀捅刺张国荣。滕友在屠桂军指使下开枪击中二被害人右腿,冯仲海持尖刀捅刺邱勇胸部数下。其次,张立忠的供述比较稳定,其在归案当日即供述了案发原因和作案过程。张称屠桂军和王冲有矛盾,案发当日屠主要是寻王冲复仇,二被害人是王冲的小弟,曾威胁过屠桂军。屠桂军等人先进现场,屠戴着黑色棒球帽,威胁喊“都别动”。屠手里有黑色手枪,但未直接动手。滕友持猎枪射击二被害人,冯仲海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此外,冯仲海在侦查阶段详细供述了犯罪事实。冯仲海称,屠桂军与王冲有矛盾,曾在双鸭山宾馆与王冲打架,案发当日是要伺机报复王冲。二被害人是王冲的小弟,邱勇曾追砍过屠桂军。屠桂军长期将猎枪放在桑塔纳汽车内,准备用于报复王冲。在龙泉娱乐城门口等王冲时冯递给屠一把卡簧刀,屠让冯取来装有猎枪、尖刀的包裹。到现场时滕友持猎枪,冯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胸部。屠桂军最后离开现场,未见其动手。
第三,除以上证据外,本案另有多项证据证实屠桂军参与犯罪。有证人证实查获的猎枪、尖刀来源于屠桂军等人;有多名证人证实屠桂军王冲、邱勇有矛盾;有证据表明,屠桂军年龄最大,影响力较大,经济条件较好,有纠集、指挥其他三被告人的条件。
(二)屠桂军的无罪辩解及冯仲海、滕友、张立忠的相反供述均有明显矛盾之处,且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足以推翻对屠桂军的指控
第一,被告人屠桂军虽然始终否认纠集、指使他人犯罪,否认案发原因是其与王冲的矛盾,也不承认寻找王冲等事实,但其辩解不足采信。首先,屠桂军辩称其与张立忠听到枪响后才进入现场,然后立即逃走,与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悖。其次,有证据证实屠桂军与王冲的矛盾较深,其一直伺机报复王,其也供认案发前想找王“谈谈”。但其辩称仅与王吵过嘴,时间、原因记不清。这些辩解明显不合常理。再次,作案工具为猎枪、尖刀,用渔具包包裹,体积较大,屠桂军所作一路上都未发现的辩解,也明显不合常理。最后,案发后屠桂军先后到多个地方躲藏。可见,屠桂军推卸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明显,其无罪辩解不能成立。
第二,滕友最先归案,起初供述案发原因系冯仲海与被害人有矛盾,冯指使其开枪,但此供述内容不足采信。因为滕友对屠桂军参与程度的供述不稳定,所供作案情节也与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滕友在屠桂军归案后称其以前的虚假供述是受屠教唆,不讲实情是怕屠报复,得知屠被抓后愿意如实供述。
第三,张立忠在一审、二审期间翻供,称其未见屠桂军拿枪,冯仲海、滕友先进现场,其与屠桂军听见枪声后才进入现场,其不知道屠桂军和王冲有什么矛盾,也不知道二被害人与王冲的关系,不知道是去打架。但是,张立忠所提其与屠桂军听见枪响后进入现场的情节与多位目击证人证言相矛盾。屠桂军等人持猎枪、尖刀进入现场,张应知是去作案。张供认和屠桂军是好朋友,当晚曾劝屠别再找王冲,后又辩称不知道屠、王二人有矛盾,其辩解明显不合常理,故不足采信。
第四,冯仲海的供述不稳定,并在一审、二审期间翻供,称二被害人强奸过其女朋友,还曾多次向其要钱,捅刺二被害人不是屠桂军指使,由其指使滕友向二被害人开枪,作案用的猎枪从朋友处得到,不是屠提供的。冯仲海的上述翻供不足采信:首先,其供述的与二被害人有矛盾,其系从朋友处得到猎枪的事实无证据证实;其次,其指使滕友开枪伤人不具有可信性,前文对此已作分析;再次,其曾供述屠桂军教唆其做假口供,该情节与滕友、张立忠的相关供述相印证;最后,冯仲海的行为直接导致二被害人死亡,其对必然被判处死刑的预断,可能导致其为包庇屠而做虚假供述、承揽罪责。
综上,虽然屠桂军始终拒不供认杀人犯罪,但其无罪辩解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明显矛盾,故不足采信。滕友在屠桂军归案后的供述稳定,且其在原审被判处死刑后亦未翻供,并称未受到刑讯逼供,其供述可信度较高。冯仲海、张立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较稳定,庭审后翻供称杀人与屠桂军无关,二人的翻供内容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明显矛盾,不足采信。滕友、冯仲海、张立忠在侦查阶段所供的案发起因、作案过程、各共同作案人的分工、作用等主要情节清晰、一致,且能与在案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屠桂军与二被害人的“大哥”王冲有矛盾,持手枪带头进入现场并威胁在场人员,辨认二被害人后指挥其他人作案的事实。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屠桂军的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总之,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对在案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首先,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纵向分析,如果证言、供述有变化,则须分析该言词证据改变的特点、原因,结合取证时间、环境及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受到诱导等因素,从宏观上判断该言词证据是否可信。其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横向分析,查找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有一致的内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从微观上判断哪些言词证据可采信。再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反向分析,合理排除证言、供述之间的矛盾,分析证言、供述间细节不一致是由主观判断差别造成的,还是由相关人员虚假性、包庇性作证造成的,特别是要确认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相结合尚不足以合理证明相反事实。最后,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立体分析,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向一致的部分,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证据,如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矛盾,各被告人平时表现、相互间有无“隶属”关系等,判断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集(总第87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13页。
本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刑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