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司法观点集成:0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8.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以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8月28日,法发〔2007〕28号)。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总第162期)。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完善和发展,也是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实行区别对待,在“相济”上下功夫。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根据现阶段我国面临的刑事犯罪的高发形势,要继续强调“从严”惩治的一面: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预谋犯罪,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应当判处重刑、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处理的时候可以依法从宽。“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没有严厉处罚的这一面,“宽”的这一面就难以发挥作用,相反也是这样。所以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审时度势。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随着社会发展和犯罪现实适时加以调整。“宽”与“严”都是相对的、动态的,不是绝对的、僵化的。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认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社会治安的形势,科学判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的态势,同时要考虑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准确把握“宽”与“严”适用的对象和尺度,确保罚当其罪,确保刑罚的效果。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注重实际效果。宽严相济的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追求刑事司法的良好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中来把握,将政策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体现到刑事审判的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中。衡量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取得实效,要看是否有利于遏制和预防犯罪,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推进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一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功能。要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符合当前实际的赔偿标准,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尽量避免“空判”,维护裁判权威;要正确把握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既要将民事赔偿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又要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和依法赔偿并举;要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努力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要促进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而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时,通过国家救助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救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三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和执行方式。未成年被告人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四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为了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官应当慎重行使好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上的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要适应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意见,加强试点指导。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节录)》(2008年5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07页。
说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
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本书将在后续章节中对《意见》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
本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刑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