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司法观点集成:12认定犯罪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关键词 犯罪认定 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罪过 社会危害程度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47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由此看来,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构成的一大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主观罪过产生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它产生后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作用,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客观情况又成为检验主观方面的标准。因此,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的,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
此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的另一重要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这是衡量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3集(总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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