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司法观点集成:31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为条件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紧迫性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63号)
裁判要点: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在社会生活中,正当防卫从表面上看具有加害性,但实质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集(总第4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0页。
本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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