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司法观点集成:30“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非法侵入住宅 防卫限度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97号)
裁判要点:对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造成轻伤后果的,不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就有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就不负刑事责任。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我们认为,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所谓重大损害,在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我们认为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如行为人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应对不法侵害人的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3集(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5页。
本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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