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司法观点集成:24“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
关键词
罪行极其严重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93号)
裁判要点:“罪行极其严重”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判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极其严重,应当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严格认定。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且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二是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判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极其严重,应当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严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本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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