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符某某刑事判决书

办案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号:(2024)京0107刑初308号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初,被告人符某纠集被告人谢某某一同前往北京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4月9日,被告人符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使用刘某名下的中信银行银行卡(卡号:62***************47)接收上游诈骗犯罪赃款人民币72000元(上述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张梦雪被骗的部分资金),后两人前往中信银行石景山支行取现,被告人刘某在取现时被民警查获。

 

2024年4月11日,被告人符汉帮符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将高璐(另案处理)取现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0元、赃款购买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4394元)进行转移(上述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孙传伟通过祁绍敏银行账户转账被骗的部分资金),其中取现的人民币70000元又由符某、谢某某转移至他处。被告人谢某某、刘某于2024年4月1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符某于2024年4月12日被抓获,被告人符汉帮符某某于2024年5月16日被抓获。民警在案扣押被告人符某蓝色VIVO牌手机1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谢某某红色VIVO牌手机1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525元;被告人符汉帮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刘某蓝色华为牌手机1部,中信银行储蓄卡1张(卡号:62***************47)。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谢某某、符汉帮符某某、刘某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符汉帮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构成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鉴于符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谢某某、符汉帮符某某、刘炫奇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将钱款以转移等方式掩饰、隐瞒,且被告人符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某、谢某某、符汉帮符某某、刘某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符某曾多次被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从重考虑。四被告人在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属从属地位,均系从犯,本院依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且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被告人符某、谢某某、符汉帮符某某均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符某减轻处罚,对其他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悔罪表现及回归社会可能性,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汉帮符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符汉帮符某某退缴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建议对符汉帮符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符汉帮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本案代理律师:

马合木提·尼牙孜,男,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现担任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代理案件多为最高人民法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重大二审或再审案件。

2025年3月25日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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