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刘某某刑事判决书

办案单位:宁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24)冀0528刑初241号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到湖北省荆州市通过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785620006512****)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154003009****)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经核查,刘某某名下该中国银行卡2023年5月6日单项流入资金为126万余元,致使陈道访被骗资金16970元通过该卡完成支付结算。刘某某获利8000元。

 

2023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其名下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没有异议,鉴于刘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其名下的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 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 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 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代理律师:

马合木提·尼牙孜,男,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现担任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代理案件多为最高人民法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重大二审或再审案件。

2025年3月24日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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