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刘某某刑事判决书

办案单位: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罪名:强奸罪

案号:(2024)甘1221刑初62号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公安机关指控:2023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浩某某、马某以及被害人张某一起喝酒玩耍结束后,浩某某、张某、马某入住成县城关镇玉龙酒店不同房间。刘某某,李某借故在玉龙酒店张某,马某入住的8531房间后,被张某,马某喝止后二人离开,后马某到其它房间聊天时,刘某某一人进入张某入住的8531房间后,将张某压住并强行脱张某裤子、内裤意图不轨,遭到张某强烈反抗后张某逃跑到楼道随,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量刑意见:1.本案案发具有偶然性,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其他情况下发生的强奸案有所减轻;2.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没有逃跑,而是等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3.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受害人及近亲属在赔偿协议书中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法庭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成成强奸(未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对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本案代理律师:

 

 

马合木提·尼牙孜,男,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现担任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代理案件多为最高人民法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重大二审或再审案件。

 
2025年3月22日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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