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乌某某刑事判决书

办案单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号:(2024)内2502刑初170号

案件结果: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14日,锡林特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乌某某与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件出(2019)内2502民初1916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乌某某于2022年8月1日前给付宏源公司18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乌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内容。2019年8月12日,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29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制作(2019)内25022257号执行裁定书并送达乌某某,后制作执行笔录、报告财产令,要求乌某某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乌某某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后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乌某某010270号商铺查封、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要求乌某某腾退010270号商铺,乌某某拒不迁出该房屋,导致竞拍卖受人放弃购买。2022年5月30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向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移送乌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乌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意见: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证据。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次,公诉机关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所出具的证据完全符合《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后,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其无异议。

 

二、关于量刑:(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总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望法庭能适用缓刑。(3)被告人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犯罪后,犯罪嫌疑人后悔不已,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悔意,显示了良好的认置态度和悔罪深刻性。(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积极悔改,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希望法庭能在量刑时考虑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乌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鸟兰斯其格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乌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签署配合执行承诺书,且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故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乌某某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乌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代理律师

马合木提·尼牙孜,男,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现担任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代理案件多为最高人民法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重大二审或再审案件。

2025年3月21日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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