渲公刑辩丨姚某某刑事判决书

办案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

罪名: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24)冀0983刑初352号 

案件结果: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

 

1、2021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 出借出售、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经李某介绍, 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和孟某(另案处理)的4张银行卡提供 给郭某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11200元。经查,其提供给郭 某使用的银行卡进账流水人民币1690万余元。2022年2月  份,张某介绍魏某向郭某提供了3张银行,从中获利人民币 1300元。2022年4月份,张某介绍国平向郭某提供了5张银 行卡,未从中获利。2022年2月份至4月份,张某还收取了 吴某、段某、王某、张某、廉某等人(以上5人均另案处理)  共8张银行卡提供给郭某使用并在帮助“上线”将流入段某  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45000元取现后占为已有。张某共获利 人民币157500元。

 

2、2022年2月份,被告人魏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 出借出售、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经张某介绍,将自 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郭某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3150  元。经查,其提供给郭某使用的银行卡进账流水人民币488  万余元。2022年5月,魏某又介绍姚某向郭某提供了5张银行 卡,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魏某共获利人民币3950元。

 

3、2022年4、5月份,被告人姚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经张某、魏某介绍,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和杜某(另案处理)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郭某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1700元。经查, 其提供给郭某使用的银行卡进账流水人民币178万余元,涉及3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人民币176884元。姚某共获利人民币1700元。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调整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人认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证据无异议。关于量刑,被告人姚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700元,被告人的上游犯罪中涉嫌诈骗金额30000元,在开庭之前,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积极配合将上述违法所得上交。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能适用缓刑。之前无刑事犯罪记录有良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认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量刑时考虑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姚某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于案发后赔偿部分上游犯罪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关于姚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代理律师

马合木提·尼牙孜,男,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现担任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代理案件多为最高人民法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重大二审或再审案件。

2025年3月20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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